当前位置: 热点评论
新华网评:确保“打铁必须自身硬”
2018-03-17 01:03:24   来源:新华网
分享至:

2018两会系列评论之五十三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监督别人,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就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确保“打铁必须自身硬”。

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强化自我监督。外部监督是他律,自我监督是自律。他律是自律的保障,自律是他律的前提。历史的实践证明,没有自律的他律会失灵。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强化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

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监察法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通过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约束,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拒绝“灯下黑”,确保自身硬,才能要求别人、管住别人。通过监察法草案不难发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开展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 赵玮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